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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报道失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以“南北稻香村案”的报道为例

时间:2019-12-25     【原创】   阅读

司法报道失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以“南北稻香村案”的报道为例  

范玉吉  

华东政法大学 传播学院,上海 201620 

   摘要:司法报道事关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又事关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司法报道属于法治新闻之一,对其报道应当严格遵循法治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必须保证报道具有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作为法治新闻报道,还应当维护法律尊严,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审慎地给报道的案件定性,不能因法治理念缺失而引发司法质疑、不能用主观化报道来掩盖法律事实、更不能因法律知识欠缺而造成释法障碍。要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用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思想来引导受众尊法、爱法、守法,塑造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司法报道;报道失当;司法公正;法治国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如何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毋庸置疑,法治宣传报道是一个重要渠道。如何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不仅事关人民群众能否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事关司法活动公开、事关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形象塑造的重要问题。媒体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把握新闻报道尺度,严格审核和报道案件及其审理的真实情况,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但随着网络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出现,法治报道中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不专业的现象屡见不鲜,法治记者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甚至根本缺乏法律素养的情况也大有存在,结果往往导致事件的报道与审判结果背道而驰,并在受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不仅误导了受众,更是有损法官的专业形象、有损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更是有损于依法治国的国家形象。本文将以“南北稻香村”案的报道为例,对当下司法案件报道中的报道失当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探寻解决之道。


一、司法报道失当与“南北稻香村案”

司法报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司法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六个方面基本上都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得以实现,关于司法公开的报道就是司法报道。司法是事关公平正义、事关国家司法形象、事关依法治国的大事,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报道司法全过程是媒体法治报道的重要使命,任何不客观、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的报道都是司法报道失当,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效应,因此,媒体在从事司法报道时,一定要严控报道失当,用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来审视报道内容。此前,对于“南北稻香村案”的报道就出现了严重的报道失当,误导了受众,误伤了司法公正。

2018年9月10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公司”)起诉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宣判:被告北京苏稻、苏稻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糕点、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及“扇形图形”标识;停止在电商平台等商品详细介绍中使用和销售包含“稻香村、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及“稻香村”扇形标识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 000万元。一个月后的10月12日在江苏苏州,苏州园区法院对原告苏稻公司诉被告北稻公司及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裁定,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

先后一个多月时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针对两起诉由不同的案子做出了判决。判决之后,数十家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就案件进行了报道。传统媒体总体来说还能比较客观地进行报道,但是一些新媒体则有意无意地带着“情绪”对此进行偏向性报道,特别是一些“标题党”开始用“同案不同判”“主场必胜”等充满噱头的“概念”来吸引受众,而没有用法律思维、甚至法理思维来分析、解剖这两个案子,更没有结合法治宣传的要求进行释法,而是完全凭借情感或经验进行报道,结果这些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报道刊发后,一时间舆论纷纭,引发了受众的疑惑。这本是两个不同的案子,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本属正常,但就是这种经不起法理推敲和质疑的报道,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消弱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二、司法报道应慎重给案件定性

法治新闻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新闻报道,如果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会在报道中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叙述,而如果对案件的判决定性不当,就会引起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引发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就以南北“稻香村”两起诉讼来看,这两起不同的案件被媒体错误地定性为“同案不同判”,结果就引发了有关司法公正的传情。这两个不同的案子为什么会被冠以“同案不同判”呢?要想厘清这两个案子的区别,理清“同案不同判”的概念就至关重要。深究“同案不同判”的定义,本质上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何谓“同案”?另一个则是何谓“不同判”?

“同案”是指同一个案件或同类案件。判断“同案”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诉讼主体是否相同?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即原告与被告),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结束,如果案件中诉讼主体有明显差异,就不存在同案的可能性;其次,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相近?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基于司法保护予以判决的请求,是审判一个案件的核心。根据处分原则,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法官的审判依据及审判结果的产生具有重要作用;再次,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两个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产生了裁判依据不同或者裁判结果相反的判决,那就不符合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要求。

关于“不同判”在目前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是指判决结果的不同,这是最浅层的字面解释;第二种是法官采用的判决依据不同,此类情况在现实审判中发生率较高,主要是由法官的办案能力和职业素养差异而造成。相同或同类的案件在法律的适用方面或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上存在差异,容易让民众对法官及其审判是否客观公正而产生质疑。因此,同案是否同判已成为普通民众衡量司法公正的默认标准,也正因为此,在法治新闻报道中,定性“同案不同判”应该格外谨慎,定性错误将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以及国家法治形象。

从法理角度来看,法律具有指引和预测作用,人们用现有法律指引自己如何做出正确的行为,并预测此行为将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受到何种惩罚或保护。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判决结果对公众公开后,将给其他人提供一种期待模式,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如果案件涉及要点相同,但审判结果却相反时,就破坏了判决的指引作用,也会破坏法律所规范的秩序,势必会灼伤大众的法治信仰。法治新闻报道是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也是判决结果公开的重要手段。因此说,对“同案不同判”的错误定性与报道,将会对公众的行为期待模式造成困扰,也会破坏公众对法律、对法治的信仰。“南北稻香村”案中,北京、苏州两地法院审理的并非“同案”。首先,两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为北稻公司,被告为北京苏稻和苏稻公司。而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变成了苏稻公司,被告则是北稻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其次,两案的诉讼请求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针对的是被告在电商平台以“稻香村”商标销售粽子、月饼等产品,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进行宣传销售的行为;而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的诉求则是要求被告停止在糕点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涉及的是被告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符合“同案”的定义。媒体在对这两起案件的报道中,不仅简单地混淆了诉讼主体的不同,更是没有理清两案不同的诉讼请求,错误地认为这是两个相同的案件。

    两地法院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审判的案件,却因媒体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理知识,并未深入了解审判过程,而向社会公众传达了“同案不同判”的错误解读,导致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在报道案件之前,深度理解法院判决,合理合法报道,是媒体人应当遵守的职业法则。当前媒体在司法案件报道中存在着“失实报道悖离法律事实”“煽情主义驱逐法理分析”“专业知识欠缺导致报道失准”“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司法信任危机”等问题,这些问题大都是由于缺乏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而引发的,在“南北稻香村”案件的报道中,显然许多媒体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三、司法报道失当的影响分析

(一)法治理念缺失引发司法质疑

新闻媒体是连接普通民众与国家机关的重要纽带,是公众知情权使用的重要途径。公众通过媒体了解司法活动的具体情况,将媒体对司法案件审判的解读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媒体对司法审判内容的正确传递至关重要,这关系到民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制发展的认同感。司法案件报道中,媒体的报道失当主要是由于法治理念缺失和法律观念淡薄而引起的,这些失当报道由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的理解念头,导致了释法的错误,进而引发了民众误解,给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普及带来了严重危害。

失当报道源自法治理念的偏差。部分媒体对法院及其裁判结果的不尊重,对司法程序与法律适用的不了解,往往导致民众对司法的质疑。《南方周末》于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南北稻香村之争背后的大问题》的报道,认为南北“稻香村”选择在自己的“主场”起诉对方,不是偶然,而是有“地方司法机关偏袒本地当事人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性”。这完全是由于媒体对法律程序不了解而产生的错误判断。对原告来说,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可以选择任一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北稻还是苏稻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存在所谓“主场起诉”的故意行为。对人民法院来说,依法受理案件、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既是权利也是职责所在。媒体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院管辖权臆想为地方保护主义,是对司法程序的不尊重和亵渎,极易诱导对法律不甚熟悉的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严重违背了“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这种为博取受众的关注度而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抛之脑后,歪曲审判过程,任意解读审判结果的行为,必需尽快加以规范和惩治。


(二)主观化报道掩盖法律事实

媒体的职责在于将法律事实和各方观点客观、真实、全面地呈现给受众。但现实中,夹杂着记者主观主义色彩的报道却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无非以下两点:一是记者为迎合读者的情感需求和审美趣味,片面追求点击量与关注度,偏离新闻事实本身以吸引注意力;二是记者偏离闻专业主义立场,缺失应有的价值导向而致个人情绪化泛滥,报道演变成个人情感的宣泄场。主观化报道对受众了解案件真相产生重大阻碍,致使公众在阅读报道后对案件事实的获取不全面、对法院的审判程序理解不准确、对审判依据认识不正确,公众的情绪和认知都被误导,不仅知情权无法得以保障,还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就“南北稻香村”案的报道而言,众多媒体将关注点投放到两家企业的历史渊源上,两起商标侵权案件在媒体的助推下逐渐演变成了历史真伪大讨论。在苏州市开发区法院起诉时,原告苏稻公司并没有对被告北稻公司的历史是否涉嫌造假提出相关诉讼请求,而只是对被告侵犯原告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了诉讼。但媒体却没有抓住这点进行深入剖析和报道,而是偏离了案件事实本身进行“超案由”或“非案由”报道,不仅歪曲了法律事实,而且破坏了北稻公司的公众形象,更损害了两地法官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中国新闻网”在2018年10月12日刊发的《“南北稻”之争一审判决 知识产权再成舆论焦点》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北稻公司)这种在经营过程中间通过移花接木,把自己包装成老字号,且进行大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不利于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涉嫌不正当竞争”。文中对苏稻公司的历史及传承的大篇幅描绘和对北稻公司历史的造假质疑,偏离了案件的审判重点,误导了受众,特别是不客观的主观情绪可能煽动受众的情绪,对北稻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这种越出法律事实的报道,不仅仅是掩盖了法律事实、歪曲了新闻事实,更是将案件所包含的深层次法律问题淹没在了肤浅的煽情性表达中。


(三)法律知识欠缺造成释法障碍

    法治新闻因其强烈的可读性而往往倍受媒体的青睐,但法治新闻因其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往往又会因为记者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造成释法的障碍。司法活动是个技术活,法治新闻报道同样也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缺乏法律必要的知识会造成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全面,甚至还会造成释法的不全面、不准确。在司法审判中要求呈现在法庭上的事实必须是在法定证据证明之下的事实,按照法定的审判程序原告和被告都应当也有权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任何一方声音的人为缺失都是对司法公正的损害。但有的报道在叙述中明显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为吸引受众而故意挑选和制造“泪点”,以博得受众同情。在采访对象的选择方面,只听取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言辞,无意甚至有意忽略对另一方观点的报道,都是对报道的不负责任。在释法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能将法院的判决和法律适用完整正确的传达给受众,结果使大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

“鹰眼新闻”2018年10月12日针对“南北稻香村”案所做的报道中,无论是叙述情绪的把控还是对采访对象的选择,均具有明显的偏向性。首先,明显倾向于苏稻公司一方。文中采用了苏稻公司负责人的一句话“相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引发了民众对“苏稻”遭遇的同情心,却丝毫未对北稻公司合法拥有商标权和苏稻公司在电商平台上使用与北稻公司近似商标图案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报道,更无任何一种来自北稻公司方面的有关观点的阐述和表达。其次,采用的专家观点具有显著的导向性,专家对北稻公司的现有商标定义为是“恶意注册”的结果,并作出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评论,而针对此观点,记者并未事先向北稻公司进行求证,也未列出其他专家的相反观点。最后,文章只针对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判决进行合理化解释,但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依据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两地法院的审判结果不进行公平阐述的做法,极易导致受众被误导。

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针对不同的案由、不同的诉求、不同的法律事实并结合不同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这其中有许多专业的内容,并不是一般大众能简单了解的,因此,以案释法,将案件及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公众解释清楚,不但可以使民众对法律产生信赖,也可以借特定案例向公众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来“南北稻香村”这两个案子的重点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处于任重道远的状态,借这两个案子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所以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普及的最好机会,但是由于记者的释法能力不足,反而浪费了为一大好时机。   


四、提高媒体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新闻媒体承担着舆论引导的责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即使不是专业化的法治媒体,只要报道法治新闻,首先是应当准确报道案件的事实,其次还要承担普法释法的的功能。但是,就目前情况看,媒体的法律素养欠缺还是比较多的。对于专业的法治媒体来说,这方面的问题不大,但是对于一般都市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和自媒体,在法律意识的提高及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应该具有更为紧迫和深刻的意识。

第一,从公民法律意识构建层面来看,媒体法律素养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公民遵法守法意识的形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媒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规则意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人们守法遵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媒体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公民的法律接受和认知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公民通过媒体的报道获取案件审判结果,了解法律具体的应用规则,媒体在报道中对法律解释的正确性及法律规则的理解程度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至关重要。

第二,从传媒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媒体提升自身法治素养是新闻行业基本准则之一。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不仅仅指法律职业道德,更是包含国家法律规定。新闻职业伦理的第一定律就是真实,如果报道法治新闻,基本的新闻事实不是法定事实,那就有违新闻真实性的第一要义。除了事实的真实可信,报道中涉及的诉讼程序、适用法律等也必须准确无误,这是法治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因此,无论是从行业规范、报道内容看,法律对传媒业的发展都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媒体法律素养的发展程度对传媒业发展有重大影响。

第三,从国家法治建设角度来看,国家法律公信力的形成离不开法治媒体的正确报道。法治新闻是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因其具备的高度专业性、严谨性等特点,往往与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建设息息相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治新闻报道关系着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司法公正等正是构成国家法治形象的重要内容,如何进行法治报道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可谓密切。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媒体在报道中存在的法律素养缺失问题是产生司法报道失当的主要原因,报道失当将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人员能力的质疑、对司法机关的质疑、甚至对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质疑,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五、结语

    在当今法治报道中,确实存在许多司法报道失当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媒体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尊重法律规定,努力提升法律素养。能用法律思维、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对民众进行舆论引导,用求真务实和公平正义彰显依法治国的力量。构建法治思维的报道体系,将审判中蕴含的法律思想和法治力量传递给大众,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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